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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爆炸罪115.2<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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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爆炸罪

 

[释义]

本罪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使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依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据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发爆炸物或者以其他方法过失引发爆炸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爆炸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严重后果”是指由于爆炸而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参阅“失火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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