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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决水罪115.2<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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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本罪是指过失损害水利设施,造成水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工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决除防水蓄设施,造成水灾,危及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必须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产生方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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