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释义]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谓的“珍贵文物”,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解上应以“一”、“二”、“三”级文物为限。
二、本罪是测法》增设的新罪名。是结果犯,即“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