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人境证件罪
[释义]
本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渎职犯罪案件]
(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人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对于本罪,1979年《刑法》无规定。但见诸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这次《刑法》修订时确定了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