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释义]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 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上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抱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自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 2号)
二、演职犯罪案件
(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门 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上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M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L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上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士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511法批准征用、占用上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下等恶劣情节的。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说 明]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各级政府主管人员、土地、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大量可耕地荒芜或被毁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