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释义]
本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佝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造成“重大损失”,为犯罪的必要条件。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依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据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读职犯罪案件
(十M)拘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掏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狗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询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家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观方面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佝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如果税务人员与偷税、逃避欠税的犯罪分子相勾结而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应当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