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释义]
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拘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滨职犯罪案件
(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殉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 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二: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询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滥用职权罪”说明)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狗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关于“情节严重”,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询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予以减刑、假续犯罪,危害社会的;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