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释义]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在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 2号)
二、演职犯罪案件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 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10.9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说明]
一、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规定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新《刑法》规定于第三百九十七条。新《刑法》对原规定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依1979年《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只有一个量刑标准, 即“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新《刑法》对于本罪分成了两个量刑标准。2.新《刑法》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关于拘私舞弊加重处罚问题,见前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