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释义]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犯罪主体限于军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八亲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说明]
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所谓“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及其配套的弹药、仪器、器材、备附件的统称。但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本罪的武器装备中不包括枪支、弹药和爆炸物。行为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当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军用物资”,是指除武器装备以外的供军事上使用的物资,如车船、药品、器材等。
二、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盗窃的;盗窃武器装备数量较大或者盗窃军用物资的价值数额巨大的;盗窃重要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用于腐化挥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为首组织大量盗窃的;内外勾结多次或者大量盗窃的;盗窃特别重要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因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严重 影响部队的战斗力而给战斗造成损失的;盗窃大量武器装备或者军 用物资数额特别巨大的;等等。
三、关于监守自盗军用物资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 理意见》第三条曾规定: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自己经手、管理的军用物资的,符合贪污罪的基本特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贪污论处,从重处罚。上述规定仍可参照执行。
四、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