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叛逃罪
[释义]
军人叛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条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说明]
一、所谓“叛逃”,是指从国内逃往国外、境外不归,以及逃往外国驻华使、领馆,并有反对宪法所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者申请“政治避难”的行为。 因触犯我国刑律,为逃避制裁,逃往国外、境外的,视为“叛逃”。
二、本罪中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叛逃的;携带军事秘密叛逃的;引诱、煽动、组织他人叛逃的等;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指胁迫他人叛逃的;策动 多人或者策动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叛逃的;携带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后进行严重危害国防安全活动的等。
三、本罪主体是军人。适用本罪时应区分军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军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在投向境外的敌国、敌对组织和在境外投向敌国、敌对组织相似。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军事利益,直接客体是出境军人和军人出境的管理活动。后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后 罪是必须投向敌国、境内外的敌对组织,前罪必须是叛逃往境外的非敌对国家、组织。三是主体不同。前罪必须是军人,后罪既包括军人,又包括非军人。四是主观方面不同。军人叛逃罪必须明知逃往的国家、地区为非敌对国家、地区,而投敌叛变必须明知是敌国或境、内外的敌对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