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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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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释义]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军队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违背自己的职责,擅自离开特定的工作岗位或者在工作岗位上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说明]

一、所谓“擅离职守”,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对自己的职责极端的不负责任,无视组织纪律,擅自放弃职守而离开指挥岗位或者值班、值勤岗位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在自己担负职责的岗位上不认真履行职责,吊儿郎当,马马虎虎,敷衍搪塞,该管不管,该作不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军事上贻误了战机、妨害了军事行动、造成战斗失利或者重大伤亡;在其他军事训练、工程施工等工作任务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等等,从而侵犯了国家军事利益。                                          

二、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武装部队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所谓“指挥人员”,是指部队中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具有实施组织领导职责的人员;所谓“值班人员”,是指部队中在指定的时间内对特定的任务实行轮流担任一定工作职责的人员,如作战值班人员等;所谓“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执行轮流担任某项勤务的人员,如在边防、海防担任守卫、巡逻勤务的人员等。          

 三、关于军职人员擅自将自己保管、使用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曾规定:军职人员确实不知他人借用枪支、弹药是为实施犯罪,私自将自己保管、使用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如果在值班、值勤等执行职务时,擅自将自己使用、保管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军职罪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上述规定的精神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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