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释义]
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必须具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实施阻碍执行职务,妨碍其履行军事职责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说明]
一、所谓暴力,是指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力的行为;所谓威胁,是指对上述人员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毁坏财物、揭露隐私、损害名誉等行为进行要挟。
二、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要求行为人在实施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时,明知对方是指挥人员或者是值班、值勤人员,而故意对其施加暴力或者威胁,以达到阻止其执行职务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的特殊身份和职责,或者不是出于故意的,其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中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把受侵害的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打伤(尚不属重伤),致其不能履行职责的;阻碍执行紧急重要勤务或者重要军事要地警卫任务的人员执行职务的;聚众 阻碍执行职务的;使用武器、锐利凶器阻碍执行职务的;使特定的人员执行的任务遭受重大损失的;等等。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指除了造成人身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 节,如聚众持械或者使用武器阻碍执行职务的;致使国家军事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四、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