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释义]
本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L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相关法律]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 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告不理。
三、本罪第二款“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为干涉婚姻自由而实施暴力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第二款罪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可以侦查公诉。
四、与1979年刑法相比,修订后刑法对本罪无大的修改,只是将“引起”二字改为“致使”,使暴力干涉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加明确,但是否由此排除暴力干涉引起被害人自杀这一情形的适用,有待于司法解释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