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车票、船票罪
[释义]
本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低价购人车、船票高价非法倒卖给乘客, 情节严重的行为。
[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6 法释[1999) 17号)
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 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 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 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 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 依法从重处罚。
铁路职工倒票、内外勾结倒票;首要分子;处罚过两次以上、劳教一 次以上两年内犯同类罪,从重处罚。(最高法院法释[1999]17号)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通常具有营利目的。
三、本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