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释义]
本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为首纠集多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说明]
一、本罪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为首纠集多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新增设的罪名。
二、本罪最大的特点是犯罪主体有特定的限制性。即只限于聚众阻碍的首要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如果仅系协助转移、隐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以其他非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的,属违法行为, 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构成本罪必须有特定的收买对象,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主观上一般具有收养、结婚或者奴役收买对象的目的,从而产生收买的直接故意。收买人必须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应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同时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或者非法剥夺、限制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虐待被害妇女儿童、分别构成犯罪的, 则对罪犯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分别实行数罪并罚。
三、注意区分“收买”和“拐卖”行为的区别。收买是为了自己收养、 缔结婚姻等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拐卖则为了转手牟利。对原为收买,而后因各种原因又转卖的,以拐卖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