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释义]:
本罪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 经注册的,仍故意进行伪造和擅自制造、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9.29 法发[1994]111号)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仲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 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说明]:
一、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在具体适用时,可以确定一个罪名,如“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本罪也是依据人大常委会决定而设立的新罪名,这次《刑法》修 改予以确认。其定义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仍故意进行伪造和擅自制造、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绝大多 数情况下是以营利为目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故意的或者是主观放任的。侵犯的客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新《刑法》提高了1979年《刑法》的法定最高刑,从三年提高 到七年以下。
四、请注意原人大常委会“决定”是以违法所得大小来定罪量刑,现 刑法改为“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违法销售额、对侵犯商标客体所造成的后果、主观上是否屡教不改,所销商 品是否对消费者和工农业生产造成危害等,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