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罪名祥解及法规 >>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6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 第6节罪名祥解 >> 文章正文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9.3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释义]

本罪是指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除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止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说明]

一、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本罪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新《刑法》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内容规定为本罪,仅在刑罚上有个别调整。该决定虽已废止,但有关数额的规定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仍有参照作用。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