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释义]
本罪是指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选择性罪名。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依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据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 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0.17 法发[1996]30号)
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千元版以每份 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 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井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k的;(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 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 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说 明]
一、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伪造和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票而故意出售,否则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为行为犯。
四、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本罪,新《刑法》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内容规定为本罪,但量刑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