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释义]
本罪是指非法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说 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金融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界限是以实施该行为即可论罪,不以数额论,数额只是情节之一。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关于“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来确定。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是把1979年《刑法》中伪造有价证券罪中的部分行为分离出来,特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