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假币罪
[释义]:
本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使用,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 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 法释[2000]26号)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本罪主体是 一般主体。本罪是故意犯罪,以明知为必要要件,因缺乏必要知识不明知而持有或使用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使用伪币首先应持有,而单纯持有则独立构成犯罪。先持有进而使用伪币,以后罪定罪而不并罚。
二、注意区分本罪同出售假币罪的不同。“使用假币”,一般以交易对方不明知为条件。“出售”则将假币作为商品,对方明知,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同意以低于面值成交。后者为“对合犯”,即卖、买双方均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而本罪则系单方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