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释义]
本罪是指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巨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 法释[2001]10 号)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删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者,无论合法成立,还是无照经营,无论个体、私营还是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表现为明知所生产或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对由此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化妆品生产与销售的管理制度,同时又侵犯了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 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本罪为结果犯,即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两者的犯罪构成基本相同,只是犯罪对象方面本罪具有特殊性,专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非其他商品。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后者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等。
三、关于化妆品的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现有的可参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化妆品审批工作程序》(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