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罪名祥解及法规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详解> >> 文章正文
劫持船只、汽车罪 122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劫持船只、汽车罪

 

[释义]

  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船只这两种运输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说明]
            一、 本罪的构成要件,同劫持航空器罪相同,其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乘员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社会治安秩序。直接对象是正在使用运行中的汽车和船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劫持。“劫持”,是指按自己的意志用暴力、胁迫方式进行控制。

 二、本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在劫持中杀人、致人重伤的,应按杀人罪、伤害罪进行并罚。“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三、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行为即构成本罪。后果作为量刑情节。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