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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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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释义]

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电力设备遭受损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据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并且已经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过失行为同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本罪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同,后者主体为特殊主体,需有法定的职责;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而不是公共安全。因此对电力部门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在作业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应以后者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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