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行为人以敌视和破坏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用武装的手段组织、策划、实施投敌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一、《刑法》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人员等犯本罪,从重处罚。
[说明]
一、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行为人以敌视和破坏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用武装的手段组织、策划、实施投敌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特别是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暴乱的行为。这里的“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就是策反活动,主要通过以名利、地位、金钱、女色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引诱、要挟,从而加以控制、指使。
二、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的主体。本罪主体分层次为组织、策划者即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着重惩处首要分子。在司法实务中应对这三类犯罪主体注意区别,分别量刑。
三、本罪是行为犯,不强调是否达到目的、产生结果。只要有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四、本罪第二款的“从重情节”,策动对象是特定的。即只有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警察、民兵进行叛乱、暴乱的,才可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