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理赔 >> 保险<理赔>常识 >> 财产保险<理赔>常识 >> 文章正文
双保险不等于双赔付!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双保险不等于双赔付!

 
 

张先生参加了社会医保后,又参加了商业医保,满以为这样就获得“双重保险”了。可是,当他报销住院医药费时,如果他先在社保部门报销了,保险公司只能报销其差额部分。这让张先生大惑不解,明明参加了两份保险,到最后却拿不到双份保险,这不是吃亏了吗?

  原来,张先生对于保险的理解是有误的。保险只是对未来风险的一种经济补偿,并非盈利手段。保险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是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的损失,不能因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应用在商业医疗保险中,偿付以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最高限额。最多只能获得100%的赔付,不允许被保险人因生病、住院而获益。

  由此可见,购买医疗保险主要是为自己的健康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一种保障。购不购买关键还是在于自己。商业医疗保险又叫健康险,保费一般比较低,年缴费一般在五、六百元,对大部分人来说是可接受的。

  如觉得这样买保险还是不合算,已参加了社会医保的人,在购买商业医保时,也可以选择住院津贴型医疗保险。因为该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定额给付保险金的,与社会医疗保险不相干,各赔各的,理赔时也不需要发票。

  如果是单位集体投保,还可以考虑选择商业保险公司专门为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而设计的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以弥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这样在出险理赔时,就不会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发生冲突了。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