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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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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欺诈

 
 

  海上保险欺诈是海上保险活动中,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情节、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意图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海上保险欺诈的实施者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然,从广义角度,海上保险欺诈也包括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人等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实施的欺诈,但这类案件在海上保险中为数较少,本文在此不予讨论。

  海上保险欺诈具有极强的国际性。从事海上保险欺诈者和欺诈的受害者往往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民或法人,海上保险欺诈活动的全过程可能涉及几个国家和地区,海上保险欺诈所骗取的资金往往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间流动。由于海上保险欺诈案件的国际性,诉讼必然涉及到国际或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使受害题者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权利受到很大限制。海上保险欺诈是一种危害相当严重的犯罪。其严重性首先表现在诈骗金额巨大。海上保险是一种综合险,凡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船舶、货物、期得收入及对第三者的责任等,都可以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这就决定了保险金额往往十分巨大,动辄百万、千万甚至数亿美元。一旦诈骗成功,保险公司就会损失巨额资金。一、海上保险欺诈的主要形式

  1、虚构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其它期得利益及对第三者的责任等。虚构并不存在的保险标的而骗取钱财,是海上保险欺诈的常见形式。

  70年代初以来,集装箱货物运输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这种运输方式具有船速快、装卸效率高等特点,但在海运欺诈猖獗的今天,它也被一些人用来行骗。如一个集装箱内投保的货物是录像机。集装箱铅封了,可到目的港开封后里面并无此货。于是就向保险公司索赔,证明铅封无人碰过,但托运人根本没进装录像机就将集装箱铅封了。录像机这一保险标的是虚构的。

  有的案件是一货二卖。例如一票货物卖给汕头、上海两个买家。船从印度港开出来,实际上只是往汕头开,租船也只是去汕头,从未想过去上海,货也只能给一个买家,可是却投了两份保险,出了两套单据,其中上海的那套货物就是虚权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典型的诈骗。

  上述虚构保险标的案件虽然主要是为了诈骗货款,但是,在海运货物无不带保险的情况下,这些案件的最终受害者多数是保险公司。

  2、故意制造保险标的损失

  船方或货方或双方勾结,故意制造船舶或货物或船货的损失,以人船舶保险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双方那里骗取保险金,是海上保险欺诈的主要形式,而其中的首选方案,便是沉船。

  沉船,即故意地将船舶凿沉、炸沉或烧毁,而后谎称遭遇海,难向保险公司索取全损保险金。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件是被称为“世纪的诈骗”的“塞勒姆”(SALEM)油轮沉没案(1)。这一案件震动了当时的海运界。可惜的是,这之后海上保险欺诈不和,反而越来越多。一般说来,利用沉船手段诈骗的案件有这样一些特点:船舶破旧或者对船舶超额保险;货物贵重或者对货物超额保;运费具有竞争性;船舶沉没但船员人身及个人财产无损害或损害不严重等等。但是,利用沉船的方法诈骗毕竟不是十分划算,这是因为:第一,这样做需要买通船员,而且以后也要时常当心船员以告密来敲竹杠;第二,船员在做这种事情时一般不怕生命或财产遭受损失,因而容易让保险公司发现破绽,如“SALEM”案;第三,即使再破旧的船也有一定的废钢铁价值,白白沉掉未免可惜。因此,一些骗子便不再沉船,而是打起了货的主意:

  方法之一是将货物抛入海中。例如,曾经有一批老货卖不出去,眼看要完全报废,货主于是买足保险,然后将货入柜,将上般,买通船长在海上将此货柜抛下大海算作全损。货物保险人及船东互保协会因当时海上风平浪静出此意外觉得奇怪而去调查,令此阴谋暴露(2)。至于将货物超额保险后随船沉掉或抛弃,则更为常见。

  方法之二是偷货。60年代初电视为稀罕物时,船上运的电视被偷得很多,常常是以短卸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事后到船员房间一看,每个船员都有一台新电视机。这些小偷小摸当然不能说是诈骗,但发展到整条船偷则已有明显的诈骗性质。例如,一条船满载橡胶、化肥等贵重货物本来应由马来西亚运往印度的买家,但向西航行一段后船东却指示向东行,结果开到汕头将货便宜地卖掉了。这件事情后来闹得很大,马为西亚政府(因为保险公司在马来西亚)、印度政府都出面,引来很多麻烦(4)现在整条船偷货的情况很多,偷次货换一次船名,实际上就是诈骗。

  3、故意违反如实告知和保证的义务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海上保险的一条基本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者不得隐瞒欺诈,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鉴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海上保险合同对于诚实食用程度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所以,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条公认的、以最大诚实信用作为订立海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的最大诚实作用原则主要是要求被保险人承担如实告知和保证的义务。所谓告知,是指在海上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使保险人了解保险的真实情况,最终决定是否承保和费率的大小。如果“由于被保险珍的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 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其它国家的有关法律一般均有类似的规定。但尽管如此,仍有一些人企图通过虚假陈述来骗取保险金。如美国1984年的“阿尔巴尼保险公司诉威斯尼斯”案(5)。此案中,被保险人的行为已明显地具有欺诈的故意。

  所谓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特定担保 ,譬如船舶适航保证、航区保证、绕航保证等。被保险人应当恪守诺言,严格履行保证条款。“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 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6)”。其它国家的有关法律也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是,有些人为了少交保费,故意违反保证义务,当发事故时,为了获取保险金,往往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两伊战争期间,船舶去波斯湾要额外支付非常高的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不予续保。有条油船去波斯湾,船东有侥幸心理,为了节省几十万美元的保险费,就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可是油船198282进入霍尔木兹海峡,89就被伊拉克飞机的炮弹击中全损。船东非常着急,因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等于破坏了保证而无权索赔,于是船东就想了个办法,给保险公司寄了封信,信上写的日期是82

  进入霍尔木兹海峡的日期,保险公司812受到,由于平时保险公司与船公司的业务往来都用电传,而这次却用平信邮寄,保险公司感到奇怪,马上想到这信可能是倒签日期,是在船被击沉后寄出的。结果保险公司拒赔,船东打官司,法官判定保险公司不需要赔(7)。此案中,船东的本意就是想通过虚假的通知来骗取保险金。

  4、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需要进行任何赔偿。有此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就故意编造一些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供一些虚构的证明材料,其中不乏骗取巨额保险赔偿的案例。如某载货船驶离装运港后杳无音讯,数月后,船主和货主便以船舶失踪为由向他们各自的保险人要求按全诈理;还胡的谎报遭遇海难,船舶沉海,其实海难从未发生,船舶也从未失踪或沉海,而是改头换面之后又在别地重新出现。

  还有的人利用货柜铅封做文章。货柜一般是送到收货人处才开封,有些收货人明明货物已收到却通知保险公司没有货物,验货师收受收货人的贿赂后,收货人讲失去多少就帮他证明失去多少,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计多保险公司被这种故意编造的货物丢失案搞得狼狈不堪。

  5、故意扩大损失的程度

  保险事故发生时,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措施尽力施救,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这是被保险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有此人为了骗取更多的保险金,不是尽力施救,而是故意扩大损失。如一船触礁,当地没有修理的地方,拖到很远的地方修理要花很多钱,加上将船起浮又要花钱,于是船东便买通一个驾驶员,趁舵工不在驾驶台时,故意将船驶向礁石,结果使船舶严重搁浅不能拖下,很容易使诈骗成功。

  此外,海上保险欺诈的形式还有:投保人不向承保人申报重要事实,货主发生货损后利用手段重复索赔,以及行李保险欺诈等等。总之,海上保险欺诈形形色色,且花样还在不断翻新,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

  二、海上保险欺诈的主要原因〖HT5SS

  海上保险欺诈与其它犯罪一样,都不是单一原因所致,而是多种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限于篇幅,本文只就产生海上保险欺诈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分析如下:

  1、国际贸易制度本身存在漏洞

  现行的国际贸易制度已有百多年的历史,它有方便、合理的一面,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但同时这一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少问题,许多海上欺诈即由此产生。

  比如,当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一般都采用信用证方式,在此方式下,只要卖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就有必须付款的义务。它不知道有什么船公司,也不知道船是否在某港装了某货,更不知道船是否已经沉了,它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也没有义务去调查了解这些情况,它也不必去问开证人可以给钱,总之,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放钱。这在客观上使海上欺诈有机可乘。如果骗子想骗钱的话,伪造一些基本的贸易单据,如卖方发票、装船提单、保险单(这此均极易伪造)等,就可以根据信用证到银行结汇,然后携款逃之夭夭。这样的诈骗案不胜枚举,我国的一些公司,特别是保险公司已深受其害。

  再比如,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也极易产生欺诈。本来,货物装上船后,发货人凭据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和信用证下规定的其上加相应的批注,于是提单便成为不清洁提单。由于凭这种不清洁提单不能向银行结汇,发货人往往在无法更换包装、修复货物,又无法修改信用证的条件下,采取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办法,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如果收货人因暇疵货物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可凭保函向发货人索回赔偿。这种做法表面看来好像没什么问题,但其实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银行、保险人等的合法权益。更何况发货人利用恶意保函实施欺诈,对第三者更业失公平。因为收货人本来有权拒收不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有瑕疵的货物,但因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隐瞒了事实真相,使收货人不能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对银行来说,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使发货人逃了议付银行的审查,加大了银行收汇的风险。而保险人则往往是这种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因为保险人在面对清洁提单而不知保函存在的情况下,对破损、锈蚀等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表面,往会全额赔付收货人,然后取得向承运人追偿的代位求偿权,而承运人取多按法定责任限额赔付收货人,再凭保函向发货人追偿这笔赔款。这样,原来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发货人利用保函享受了责任限制,最终损害了作为收货人代位求偿人的保险人的权。如一件货物包装箱破发生短重,损失3000美元,实际上是船前损失,发货人因此出具保函。保险人不知保函存在,依保险合同赔付收货人3000美无后向船方求偿,承运人依“海廾规则”享受责任限制只赔付300美元,这样保险人就损失了2700美元。但若知保函存在,保险人可以一美元都不用负担。因为出具恶呆函实施欺诈,违反了保险的首要条件-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上是无效的,依法完全可以拒赔。

  客观地讲,国际贸易是以相互信任为基础而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大部分环节,从备货、装船到付款等,都是靠相互交换单证来进行的,如果一方想实施诈骗,是极易得逞的。可见,国际贸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确实虾行多海运欺诈包括海上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之一,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2、航运市场管理不善

  航运市场管理不善,首先表现在船舶登记方面。有些国家实行“开放登记”,对注册船只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只管收取登记费和税款,因而使海上诈骗有机可乘。有些罪犯提供的有关船舶的各种材料,包括船名、建造年份、建造地点、吨位。容积、船东的身份等,全部都是杜撰的,一旦出现,问题根本无法凭题借这些资料查找该船。有时一条船在同一时间内甚至用数个名字登记,以使该船可用不同的名字去实施诈骗,而登记处的官员只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登记,不作任何查证资料的工作,致使一些“鬼船”“偷货”非常方便。这些船满载一批高价值货物启航后,从未抵达目的港,并且也不再以原来的名字出现。他们把货物非法卖掉后,再制造一套假文件,重新登记,启用新的船名、船旗后,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诈骗。这种船舶登记制度的弊端尽管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但由于船舶所有人和开放登记国家均能从中获得利益,而在短时间内还难以禁止。

  航运市场管理不善的另一个问题是运力与运量失衡的问题。本世纪6070年代,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银行的大量,航运业得以迅猛发展。然而,造船能力的大大膨胀,使得船产量超货运实际需要,造成运力过剩。因而航运界竞争加剧,运价下跌。一些经营不善、效益欠佳的船公司或商人,为了逃避债务,便抛弃道德和价值标准,采取各种方式实施诈骗,保险公司便成了他们转嫁危机和获取财富的首选。同时,航运市场的激烈竞争,也使一些船东容易上当受骗,进而连累保险业。当然,航运市场看好时会有人进行诈骗,但不可否认,航运市场的不景气,为骗子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3、海上保险欺诈查处困难

  海上保险欺诈查处困难,骗子们的阴谋容易得逞,是这种犯罪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首先,海上保险欺诈查证困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于其它合同,比如租船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船舶的状况都很清楚;而保险合同则不然,保险人对船舶的了解完全靠被保险人的陈述。船舶掌握在对方手中,若想证明船舶欺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物质别是故意沉船的案件,由于大量的证据,包括人证、书证、物证等都中遭毁灭,断沉船原因时只能告环境证据、专家证据等间接证据,有时受害方明 知道对方在欺诈,但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仍然不能将其绳之以汉。如“The Itatian Express”案(8),船舶由于爆炸而沉没,在船东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拿到了一盘船东跟另一人交谈怎样将船炸沉的录音带,于是惟此为证据付给船东保险赔偿金,结果法院判决,该磁带是二手传闻证据,是不可接受的,最后保险公司仍赔偿了船东。(香港的船东故意让船员将船凿沉于深海之中,结果没有成功,船只半沉,船员就走了,广东的民发现后将船拖到了黄埔,后来香港有人来黄埔验船时,意外发现了这条船。香港警察便以诈骗罪去抓船 ,但未成功,原因是虽有疑点但不能得到足够证据去结论性地证明其犯罪,结果不得不放人(9)。其次,海上保险欺诈处理困难。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案件都涉及多国的管辖,有管辖权的国家未必想管,受害国想管但骗子不会去那里,所以判决结果往往执行不了,再者,各国警察大都特别重视杀人、抢却等重大案件,对于海上保险欺诈这类不流血的案件,态度未必积极;更何况这类案件的技术性又强,警察并不都懂这方面的业务。

  此外还有引渡问题,也很麻烦,需有两国间的引渡协议;即使有引渡协议,在偌大一个国家查找一个人也并非易事,事实上,确实也有一些诈骗犯罪后,仍可逍遥自在地生活在异国他乡。难怪有人说,当今各国刑法对付国际诈骗基本上都是无能为力的。

  按照古典犯罪学功利主义的犯罪原因理论,一个人是否犯罪,犯什么样的罪,是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决定的。如果某项犯罪能使他以最少的投入、最低的风险、最快的速度获取最大的利润,那么他就会选择这项犯罪。海上保险欺诈便是比较符合这种犯罪成本核算的种行为。海上保险欺诈一旦得手,转瞬就可成为巨富,且又容易逃脱制裁,犯罪分子何乐而不为呢?

   4、受害方缺乏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

  按照被害人学的原理,犯罪被害人的被害要因对加害行为的发生负有程序不同的责任,大量事实证明,海上保险欺诈之所以发生,往往同受害方缺乏防编意识和防骗能力有关。

  缺乏防骗意识的典型表现是对保户的资信状况不作认真的调查和询问,没有充分的背景材料就给予保户过分的;为了增加业务,不按规定办事,盲目承保。至于承保后标的物的状况,如装卸期间和航行过程中船或货的情况,则更不注意调查和询问。甚至发生了航程与计划不符。船舶未按期到达目的港的情况,也不进行询问,缺乏起码的警惕。

  缺管防骗能力的典刑表现是对可能出现的欺诈不能及时辩认和判断,不知道哪些特征可能涉嫌欺诈,不知道通过哪些渠道了解保户的情况;当欺诈事,束手无策,不知如何调查取证,不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实践中,由于受害方业务素质低,消息闭塞,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得力,不知成全了多少海上保险欺诈。

  三、海上保险欺诈的防治措施

  海上保险欺诈的防治应把握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国内防治与国际防治相结合,协调发展原则;其二是预防和打击相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首先,应认识到,海上保险欺诈具有极强的国际性,只在国内采取防治措施,没有国际范围的配合,或者只有国际上的重视而国内工作跟不上,都不能有效地防治海上保险欺诈。只有二者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其次,针对海上保险查证难、制裁难的特点,应坚持预防为主,采取各种防范措施,提高保险业的防骗能力,争取把损失减少到最代限度;同时,要将预防与打击结合起来,采取坚决的手段,准确、及时、严厉地打击海上保险欺诈活动,从而振摄犯罪,进一步加强防范的效果。

  在坚持上述两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针对海上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其特点,目前尤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防治措施:

  

  1、加强防治上保险欺诈的立法与司法

  首先,应加强有关国内立法。目前,我国虽然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中有关防治保险欺诈的规定,但过于简单、笼统,可操作性差,给有关部门处理海上保险欺诈案件带来诸多不便。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使防治海上保险欺诈犯罪有法可依。

  其次,应加快制定有关的国际性决议或国际化约。目前,由于国际上对如何防治海上保险欺诈认识不统一,法制不健全,因而合作不,协调打击不得调力,使得海上保险欺诈始终未得到有效控制。我国作为一个航运大国和海上保险欺诈的受害国,应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尽量与世界其他国家取得一致认识,促使防治海上保险欺诈的国际公约早日出台。

  最后,应加强司法,改变过去些地方对海上保险欺诈未遂案件无人追究,对海上保险诈骗犯通缉不力、引渡不畅,以及“以民代刑”的情况。建议国际刑警组织将打击海上保险犯罪列为国际合作项目,不管这类诈骗犯在哪国出现,都能迅速抓获,并尽可能引渡或移交受害方所在国处理。备国警察、检察和审判机关应互相配合,及时、严厉打击海上保险欺诈犯罪,依法严惩欺诈者,此外,对于那些因玩忽职守而上当受骗,使国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也应依法予以惩处。

  2、设立防治海上保险欺诈的专门机构

  针对海上保险欺诈国际性强、查处困难等特点,在国内外有关部门内建立专门的反欺诈机构,已成为必要。目前,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商会机构都成立了专门机构从事反欺诈工作。他们有涉及或涉嫌欺诈的船舶和人员的详细材料,可为客户提供各种信息,并且可提供鉴别文件、查验船舶、调查追踪、受害授助等各项服务,受到各国的欢迎。有此国家也建立了反欺诈的专门机构,对于防止受害、减少损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加拿大1973年成立保险犯罪防范局后,每年拒赔的欺诈性索赔达500万加元。挪威的反保险欺诈委员会建有中央索赔资料基地,每年大约接受70万件保险查询。它还举办反保险欺诈研讨班,介绍破获欺诈案件的成功经验,推广防范欺诈和调查的方法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0)。有鉴于此,我国也应建立类似的反欺诈机构,担负起研究反欺诈的对策,制定反欺诈的规章制度,进行反欺诈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收集和传递信息,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助缉捕案犯等任务。实路证明,只有建立起世界范围的防治欺诈网,才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反欺诈斗争。

  3、落实被害预防的各项措施

  针对海上保险欺诈多与受害人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低下有关的特点,应在提高各有关方面的自身防范能力,落实各项被害预防措施上下功夫。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使从业人员提高法制观念,保持警惕,防止上当受骗。从业人员法制观念不强,警惕不够,是海上保险欺诈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宣传教育,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使其增强法制观念,住址履行岗位责任制。同时,定期组织专题讲座,介绍海上保险欺诈的最新动态,预防和制止海上保险欺诈的绝对值中、技术手段及补求措施等,使从业人员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增强忧患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第二,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咒的业务素质和防欺诈的知识水平。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上保险从业人员不断增加,一些人不注意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许多欺诈案件都是在他们不知道、不熟悉、不会处理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保险业要加强企业管理,切实做好员工的业务培训工作。要配备专职人统一按排和管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制定业务学习计划,坚持业务学习制度,经常通报业务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从业人员熟悉航海贸易和海上保险业务知识,提高识骗和防骗能力。

  第三,从具体工作入手,把好每一道关口,落实各项防欺诈措施,如:

  (1)合理设计保险单

  合理设计保险单,是防止欺诈、减少损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不减少业务的情况下,建设保险公司坚持较严格的船龄和般级条款,对不符合船龄、船级标准的船舶不予承保。同时,要有明确的除外责任条款,比如,明确规定对被保险人的畜意恶行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等等。此外,还要考虑制定精密的对待索赔的办法。

  (2)重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信调查和保险标的核实工作

  掌握和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信情况,认真核实保险标的资料,是防止海上保险重要一环。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递交的投保申请书后,应严格审查投保人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和围绕保险标的各种证明材料,详细影响保险效益的各川情况。在同意给予承保前,要确保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进行综合性的调查与核实。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要了解其资产状况、组成人员状况、业务状况、以往的保险赔偿情况等,特别要警惕单船公司、皮包公司;对船舶,要了解船东、承租人、代理人、船籍、船级、船龄、船舶的价值等情况;对货物,要了解货主、货物类型、货物价值、货运按排人、货物存放情况等。调查的途径除了询问投保人外,还可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调查局、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委员会、劳埃德航运问讯处等进行查询。

  (3)尽可能地掌握保险标的动态

  在海上保险中,尽管保险标的如船舶、货物等始终未掌握在保险人手中,但是,为了及时发现诈骗迹象,制止可能的诈骗的发生,保险人应尽可能地随时掌握载货船舶的动态,对与计划和日期不符的运行应立即予以查询。如果船、货逾期未到目的港,应提高警惕,待其到港后,可通过当地保险代理人询问,或通过各种调查机构进行调查,以便及时制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

  (4)迅速、准确地进行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能够及时取证、准确评估、正确处理,使欺诈者受应有的惩罚,对其他企图进行海上保险欺诈者就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和减少欺诈的发生。实践中比较成功的作法是,当投保人就标的损失向保险人索赔时,如果有欺诈嫌疑,保险人应通过有关机构立即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及时搜集证据;派人出国调查处理;委托国外律师起诉对方欺诈;通过法律进行诉前和诉讼保全;请示当地警示方协助;争取有利于我方的司法管辖权等。如有可能,在给予欺诈者严厉经济制裁的同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更加有力地打击海上保险欺诈活动。 罪犯的成功检控永远都是有效的防范措施。

  

  此外,改革国际贸易程序,减少贸易环节的漏洞;配备和运用先进的技术设施,从硬件上提供保障等,也是被害预防的重要措施。

  注:

  (170年代末石油短缺时期,犯罪分子用一条名为“SALEM”的油轮装运了近20万吨原油由科威特开往欧洲(这批货实际上是科威特卖给意大利一家石油公司的)。但在离南非海岸不远的海上,该轮改变了航向,并将船名改为“LEMA”驶进了南非,先协定4500万美元的价格将原油卸下卖给南非政府。然后打满压舱水,好象满载石油一样开出南非,并将船名又改回“SALEM”,再往前开,开到尼日利亚水很深的地方把船沉掉了,算是船货全损。当时来救她的是一条英国船,船长很精明,马上就发现了几个可疑之外:一是当时海上风平浪静;二是满载的超级油轮沉下去却没有油漏出来;三是救生艇开过来时,船员的行李捆得好好的,根本不像逃难的样子。于是马上打电传给英国,伦敦保险 派人到海员上岸的地方进行调查,快就查明了诈骗的真相。该案的船货损失达6400万美元,在当时已是相当高的数额。

  (2)(3)见杨宜良、汪鹏南著《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6)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3条,237条。

  (5)被保险人将一艘十分破旧而又没有销路的价值不到7万的船投保,声称该船经埃牧场船级社检验,处于极好状态,公正的225万美元。保险人据此签发了临时保险单。被保险人没有妥善配备船员即将该船驶离停泊港后弯靠一非安全泊位,在那里,将船上厨房中通海吸水箱下面的两个闸门阀打开,致海水流入造成船舶沉。

  (8)见[1992]2 loyds Rep·281

  (10)见关浣非译著《保险欺诈》中国检察出版社会199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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