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1999〕43号199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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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规定: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
特此通知
关于《对〈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
保险限额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保监寿〔1999〕7号1999年5月25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对〈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寿发〔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指的是累计死亡保险金额的限额。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声明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了死亡人身保险,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出现累计保险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况,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二、死亡保额的限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未成年人的疾病风险,可通过投保健康保险来解决。
三、《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文件的执行日期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