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保险经纪都有明确规定,唯独缺少了保险公估。我们迫切希望明确‘身份’。”昨日,上海大洋保险公估公司董事长许跃宁对记者如是说。而在此次的《保险法》修订讨论提纲中,保险公估公司的定位问题已被保监会列入修法讨论重点。
据了解,目前国内对保险公估行业仅有的规章是2001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许跃宁认为:“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保险公估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显得可有可无,仅仅成为调解为主、鉴定为辅的‘老娘舅’。由于业务大多来自于保险公司,不得不看他们的‘脸色’行事,这也影响了保险公估的公信力。”
对此,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董事长杨文明表示:“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并没有指明保险公估人的特许地位。我们期望能将保险公估人的特许地位,用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不过,保险公估界的这一想法,却更多地被认为是“一厢情愿”。天安保险公司董事长陈剖建认为:“通过法律赋予保险公估特权的做法,并不合理。保险公估机构更多应向律师事务所的方向发展,通过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由保险双方自愿委托,提供技术支持,协助鉴定损失,而不是要担当所谓的‘保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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