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理赔 >> 保险条款 >> 文章正文
产品质量综合保险条款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产品质量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被允许批量生产、在中国市场(不含港、澳、台地区)所销售的产品,经保险人认可,均可按本条款规定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承保的产品(不论产品在哪一年生产),在保险期限内、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产品质量险
1
、由于产品设计错误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
2
、由于产品原材料缺陷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
3
、由于产品在制造、加工过程中的缺陷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
4
、由于产品说明书的使用说明不当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
(二)产品责任险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由于本条第一款所列原因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除外。

第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支付的并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适合于此款;
(二)出厂时经质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
(三)用户未按说明书安装、使用,或经用户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
(四)保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耗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引起的损失;
(五)出口到国外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产品;
(六)在储运过程中,由于外来的原因造成的产品损耗;
(七)保险产品对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在保质期或质量保证期外的损失或责任;
(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十)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用户或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和欺诈行为;
(十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签单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按产品的出厂价格确定。
第七条 产品责任险的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
第八条 保险费以被保险人当年的计划销售总额为参考依据,到期时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一次性缴清约定的预收保险费。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保险人可随时派人前往检查,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对保险人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加以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第十二条 保险产品的任何变动,被保险人均应在报请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三条 保险产品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保险人,并以书面形式提供详细情况及必要的证据。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出售产品时,应同时附有注明产品保险日期的索赔须知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若不履行上述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之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质检部门的事故检验报告、伤残证明、死亡证明、财产损失清单、修理费用单证、医药费收据等及其它必要单证,索赔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发生产品质量保险事故时,可以修理的产品,保险人在该产品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报废产品按该产品的保险金额扣除残值或该产品的重置价值扣除残值后赔偿(两者以低者为准)。发生产品责任保险事故时,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商定。
第十九条 本保险对每次保险事故均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第三方的责任,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或过错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如本保险单所保产品在发生损失时另有别家公司的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本保险单生效后,保险人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保险单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计收,但被保险人无权退保。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若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审理。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