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保单所载员工在保险期限内的欺诈行为,不诚实行为所致经济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述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员工工作错误、疏忽、过失或经营无方。
2.被保险员工向被保险人借贷。
3.与被保险员工无关的外界盗窃。
4.与被保险员工的欺诈、不诚实行为无关的盘点、结算、兑帐不符。
5.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和行使审核权力人的疏忽,故意行为以及重大过失行为。
6.被保险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行为。
本公司对下述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商品和货物的损失。
2.任何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认真履行以下义务为本公司负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1.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本公司要求的各保险事项。
2.被保险人发现任何保单所载员工的欺诈、不诚实行为导致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3.本保单有效期内,若保单所载被保险员工职务有变动,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4.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应在得知保险事故发生时立即对犯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有关员工提起诉讼,并扣减有关员工的工资、奖金以补偿损失。
四、赔偿处理:
1.在本保险期内,本公司对任何一个被保险员工在该员工的保险限额内仅负一次赔偿责任,对于任何在保险期限终止一年后发现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支付了有关赔偿后,本公司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依法向有关员工或第三者追偿,被保险人应积极予以协助,如赔偿限额不足以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本公司依法追偿所得之任何补偿,扣除本公司一切诉讼费用后,在本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按损失比例分摊。
3.以发生本保单项下责任赔偿时,若有其它保险公司承保相同或其中一部分责任,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对该项赔偿责任仅负比例赔偿
4.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在未得到本公司同意前,如与有关员工有任何折衷、妥协,则本保险单对该有关员工的保险责任即视为自始无效。
五、其它事项:
1.本保险双方均有权以提前七天提交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保单。若终止要求为被保险人提出,则到期保费按短期费率计收,若终止要求为本公司提出,则到期保费按日平均保费计收。
2.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达不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除事先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六、定义:
1.被保险员工:属于被保险人所聘用的正式员工,其工作有其固定的、规则的、专业的性质,其人事档案关系由被保险人所掌握,不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等。
2.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指被保险员工出于某种目的和动机,利用职务便利故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3.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行使审核权力人的疏忽、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指任何必须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被指定行使审核权力人严格审批后方可实行的信贷、担保等业务项目,由于其审批过程中疏忽或故意疏忽而批准了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被批准条件的信贷、担保等业务项目造成经济损失;或由于其在审批过程中有意或无意被其他人私自使用审批印鉴,而实际上完全未能正常行使其审核职能,使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被批准的信贷、担保等业务项目仅仅在形式上被批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被保险人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被保险人制定和公布的并正在执行的各项业务、行政管理制度为本条的标准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