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被保险在保单列明的投资,由于下列原因遭受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本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
3.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契约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被保险人投资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业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契约、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3.政府有关部门如规定汇出汇款期限而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汇出汇款时造成的损失。
4.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5. 投资契约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造成的损失。
三、赔款处理
1.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没收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六个月后赔偿。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进行六个月后赔偿。
3.政府有关部门限制汇兑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三个月后赔偿。
4.被保险人在保单所列投资契约项下的投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损失金额按投资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赔付。
四、补偿及追偿款项的处理
追回征用、没收的款项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摊。
五、争议的处理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需要仲裁或诉讼时,仲裁或诉讼地点在被告方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