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遮遮掩掩到明目张胆
荣莉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工作,新近走马上任人力资源部主任。上任第一天,总经理就给荣莉出了道难题:公司本年利润颇丰,大大超出“母”公司年初定下的任务指标。如果直接发钱给员工,“母”公司那儿过不了关,同样,还要交一笔个人所得税。老总指示荣莉,想办法将其中的40万税前列支为人力成本支出,避税,然后发给大家。
经朋友指点,荣莉想到了利用保险来“洗”这笔钱。她找到一家外资保险公司,但荣莉的员工们已经上过保险,为使财务上经得起今后审计,不能再重复买保险。经保险公司指引,荣莉找到一家建筑材料公司做中转,事情就敲定了。
程序是这样的:荣莉将40万元交由建筑公司,令其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后退保,把钱“洗”出来;荣莉的公司向建筑公司交纳一部分好处费,将钱领回,建筑公司为荣莉的公司开据一张“建筑材料”发票,荣莉将发票交公司财务入账,将40万元分装进员工口袋。如果上级来查,恰好公司本年度装修过办公楼,这40万元的支出理所应当。
因为荣莉的公司计划几年内上市,审计较为严格,所以操作起来,还拐了个弯。而眼下大多数保险公司洗钱的招数,就直截了当得多。
保险业内一资深人士称,用团体保险“洗钱”的一般路径是,企业,特别是国有的企事业单位,利用企业或者单位的钱为单个员工购买特定的团体保险,然后在短时间内,通过退保套取现金。退保时,保险金被存入员工的个人账号,员工可以自行领回。保险业内俗称这种现象为“团单个做”,或者“长单短做”。这样做的目的一般有二:避税,或是私分公款。
按照一般保单的规定,保险退保的时候并不能按照缴纳的保险费全额退款,保险公司会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一定费用。不过,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扣除的手续费在6%—9%之间,而个人所得税则达20%,所以相比较而言,保险公司扣除的比例远远小于所得税。所以,每年到发年终奖金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团体保险的业务就会比较好做。
近几年,保险洗钱愈演愈烈。今年1月,北京保险业的一份团险统计资料显示:全市各寿险公司团险退保量1.5亿元,而去年全年的退保总额也只有5093万元,仅一个月,退保量骤增两倍,退保速度攀升之快令人诧异。保监会资料显示,2003年,广东、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长险短做”的情况普遍存在,其中太平洋保险公司温州支公司团险业务中,有20笔保单均为当天投保次日退保,保费共计2880万元。这些,都难逃洗钱嫌疑。
地下保单洗钱也很猖獗。中国内地不法分子的洗钱渠道已经开始转向海外保险行业,主要是非法购买境外保险。不法收入到境外转个圈儿,再拿回来,“黑”的就变成了“白”的。
保险公司为何睁只眼闭只眼,乐于退保呢?原因是有油水可赚。毕竟,6%左右的手续费也很可观,不赚白不赚。保险洗钱,从遮遮掩掩变为明目张胆。更有甚者,某些保险公司在营销员入门培训时,都要暗示营销员,以此为诱饵“钓”鱼。拉单时直接告诉投保人,哪个产品可以逃税或洗钱。
保险洗钱,钻了法律的空子
企事业单位通过买保险来“洗钱”、“洗单”的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干扰并危害了国家的经济生活秩序。
一方面,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保险“洗钱”、“洗单”行为增加了企业成本的支出,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从实际效果看,企业利润的下降直接造成了企业向国家纳税量的减少,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一方面,就保险公司而言,其社会负面影响力巨大,将会使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形象受到毁灭性的打击。
另外,保险“洗钱”、“洗单”行为,往往与一些企业领导人的腐败和犯罪行为勾连,加速了某些单位领导层的腐败,以及社会风气的腐化。
保险洗钱为何有恃无恐,肆虐成灾?是因为有空子可钻。目前,我国对“洗钱”的界定均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以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具体行为方式包括提供账户、转换财产形式,以合法结算方式转移、汇往境外等。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定义,还是从行为主体,保险业领域内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并不能成为现有法律的约束范围。尤其是将公款买保险行为定性为洗钱罪并予以刑事处罚,目前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
此外,由于购买保险依然是一个合理避税的途径,监管方很难辨别哪些行为属于洗钱而哪些行为属于避税;尽管现在对洗钱和避税的区别开始逐渐区分,但洗钱者开始打“擦边球”,他们正是钻了《保险法》中的一些“空子”。《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购买寿险后可要求解除合同,即办理退保,退保退还的保费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即已缴保费扣除纯保费及保险公司经营所需开支摊销到该保单部分后的余额,类似于现金储蓄;保单在缴费后就已具有现金价值,洗钱者多利用退保套现完成“洗钱”过程。
央行领队,堵住保险洗钱黑道
中国人民银行最近表示,将重拳出击保险洗钱。
央行官员称,2005年1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著名的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各成员一致同意接纳中国为FATF观察员后,我国一直积极致力于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并力争在2006年实现这一目标。
按照FATF接纳正式成员的工作程序,被接纳为观察员的国家或地区,必须参加并通过FATF组织的评估。近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重点研究部署我国接受FATF评估的准备工作。目前,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建立了各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
央行官员表示,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已取得重要进展。针对我国现行《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规定存在上游犯罪范围过窄,洗钱罪犯罪构成主观要件规定过于严格等问题,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同步开展了修订《刑法》洗钱罪规定问题的研究。今后金融监管部门将认真总结在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有步骤地将反洗钱监管领域扩大到证券、保险行业。
近期,一位接近保监会高层的人士透露,为配合整个国家的反洗钱战略,保监会已经专门“关照”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三家最大的保险公司,随时准备迎接国际反洗钱组织的检查。一场保险行业反洗钱之战,火药味渐浓。
在这场反洗钱战争中,反洗钱机构是否应该统一,一直是业界的焦点之争。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反洗钱法》将在10月份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有消息称,在围绕是否应该统一反洗钱机构的架构方面一直存有争议,因此,《反洗钱法》10月份如期提交的可能性不大。
由于反洗钱涉及到很多不同领域的工作,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以及不动产代理人、贵重金属及宝石商、律师、公证人、会计师和信托公司服务提供者等都可能涉及,有人建议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直属于国务院的协调管理机构。
证监会、保监会作为行业监管部门,有天然的行业监督优势,而银行的优势在于对资金账户进行监督。监督证券市场或者期货交易中的对冲洗钱行为,则是行业监管部门的长项。因此,也有观点认为应由央行做一些基础的工作,如督促各大商业银行实施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及时汇报大额可疑交易,有关记录至少保留5年,并监管其海外分行的行为。
据接近央行的人士透露,由于央行已经成立反洗钱局,“它希望反洗钱局能成为统一的协调管理机构,将监督和管理的权利都划到反洗钱局名下”。
另一个焦点是信息中心的设立。信息中心是反洗钱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一座桥梁”。所有反洗钱义务主体报告的数据,都在这里分析鉴别。到底是建立一个独立的,涵盖金融业各个领域的反洗钱信息中心,还是将央行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升格,同样悬而未决。
据了解,中国保监会已成立了专门课题组,来研究如何遏制保险洗钱,但有关课题的进展情况,对外始终秘而不宣。可以想见,如果成立了统一的信息中心,将类似于保监会课题组归置麾下,共享其研究成果,能大大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效率。
无论如何,中国围剿保险洗钱的大战已经拉开架势,我们拭目以待。
链接:专家观点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
保险监管部门不仅要监管保险市场的运行风险,还应对运行风险背后的国家经济安全风险进行监控。因此,在对抗保险洗钱的制度安排上,保险监管部门应从多个方面对洗钱行为进行围剿:
一、保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在该系统建立完成前,各保险公司可以采用报表的方式,上报出单情况,保监会对表的真实性进行不定期抽查,起到震慑作用。目的是将“问题保单”纳入监控范围。
二、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
三、要有制度来约束保险公司,对于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
四、要有制度约束,不准国企以及国企控股的企业把年金交给外资保险公司,不准国防工程项目投保外资保险公司,因为员工的全部信息以及项目的投保内容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
五、对身居要职的公务员和国企高管层,不准在外资保险公司投保。
六、出台相应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大额(10万以上)付款金建立档案制度,保留线索。
七、出台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保险业务人员,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实行重罚。
案例回放
2000年7月,北京世都百货起诉平安保险投保洗钱官司,业内人士至今记忆犹新,这是一起典型的投保洗钱的案例,也为保险行业敲响了警钟。当时,北京世都公司老总替公司员工购买了平安的团体养老保险,并在不久后提出退保。平安随后将250万元保费在扣除约20万元的手续费后,分别存入公司部分高管的个人储蓄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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