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张然
一、保险公平作用的体现
金秋时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一个重要议程,就是研究构建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 审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早在2005年,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就指出,保险业要充分发挥三大作用,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一是可以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是可以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三是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宏观上保险可以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微观上有助于企业灾后及时恢复生产,安定人民生活。保险可以在突发事件后最迅速、最直接、最科学地估定、支付投保人员和财产的损失程度和补偿费用,让人们重建家园、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农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县域商业保险的积极拓展,对于稳定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增长、保障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民生存状况是令人充满希望的。保险还有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企业的公平竞争,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关键。保险还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去年进出口贸易达到1.15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进出口贸易国家。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共为133亿美元的出口和投资提供收汇保障,支持的出口额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5.6%。
总之,在当前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新形势下,充分利用好保险这一经济手段,对于市场经济运转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机结合,对于将社会发展成果和提升人的生活品质顺畅转化,对于实现人、自然界和社会的和睦相处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现在保险的不完善性
1、社会保障过窄
据统计,我国还有80%的劳动者和老年人没有基本养老保险,90%的人缺乏基本医疗保障,绝大多数女职工没有生育保险,乡村贫困人口还没有制度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乡二元结构和社会保障的差异,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只有1.5亿人参加这一保险,但中国的老人就有1.3亿,劳动力就有7.5亿,加起来就有9亿。又如全国有13亿人口,只有1亿人口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有12亿左右的人口没有基本的医疗保障。
近年来,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关注。现行的社保体系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是为固定区域有固定职业的在职人员设计的。经济社会出现转型后,出现了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中农民工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主体。据有关资料,2004年城镇2.6亿多就业人员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有12242万人,参保比例约为46%;参加医疗保险的有8286万人,参保比例约为31%;参加失业保险的有10584万人,参保比例约为40%;参加工伤保险的有6823万人,参保比例约为25%。从参保人员的结构分析可以看出,现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还是以固定就业的单位职工为主要对象,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灵活就业人员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目前,在灵活就业人员中不断引发的工伤、职业病、拖欠工资、子女教育以及因病致贫、返贫等问题日趋严重,他们如长期不能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极有可能带来边缘化心理障碍,从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很大威胁。社会保障是民安所在,无论从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出发,还是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考虑,这一问题都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并给予合理的解决。
2、商业保险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从各个国家支付的体系来说,让每个人都获得需要的保障,一般是政府、保险公司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但是现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没有承担应该有的作用,他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目标是保单赢利,至少不能亏本,因此导致很多保险公司固守大城市。而由于小城镇及农村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较低,可支付保费能力也相对较低,但因缺乏完善的保障体系导致各种保险的赔付率相对较高 。对保险公司来说,县域保险的经营成本是各类市场中最高的,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过多进入小城镇及农村地区,形成了商业保险现有品种难以与小城镇及农村实际需求相适应的局面,特别是在医疗保险方面,还存在较大市场“空白”有待填补。
上述已经暴露的社会问题以及发展过程中潜在的社会问题是提出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背景,而且经济领域暴露的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充分发挥保险保障的基本功能。
三、保险市场急需改革
众所周知,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9月1日正式实施后,“有病赔钱,无病还本”的返还型健康保险产品被叫停。停售的主要原因是返还型健康险保费高,消费者负担重。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保险业改革的措施已经开始了。“国十条”的出台也为保险业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推行保障制度中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机会均等,竞争择优的目标。所有需要社会保障的人员都有平等地参加社会保障的机会,凡是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都有平等地获取社会保障救济的权利。因此社会保障范围要逐步扩大,社会保障水平要逐步提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社会保障基金和国民收入总比例要保持适当。为了既减轻国家负担,又满足职工不同层次,不同水准的多种保障需求,必须在搞好社会保障的同时,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并根据险种特点,采取适宜的保险模式。
政府也应充分认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切不能把两者完全割裂开来。通过政府的支持把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结合起来。而商业保险也必须要有为国分忧、为民造福和行善积德的使命感。必须专业化经营,加强保险险种的开发,通过做真正的百姓需要的保险,逐步地改变我们保险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继续赚钱,同时又能使人们接受到高水平的保障。例如医疗保险,现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不断发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可以借鉴经济适用法的做法,开发出适合中低收入家庭参保的险种。虽然经济适用房现在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他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农村来说,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项目部主任刘远立教授认为就中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可以有三种不同的模式:对中国最贫困的地区,完全由政府提供医疗救助;中等收入的地区搞合作医疗;沿海地区的农村搞城乡一体化。 这些措施虽然不能彻底解决目前保险业出现的问题,但是对于缓解人们各方面的生活压力来说是一个切实有效的方法。
综上所述,保险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但这也需要广大保险业人员不断努力,不断探索,在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同时,为我国创建一个和谐公平的社会贡献 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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