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现在对医疗保险是“宽进严出”,有专家建言:不妨“严进宽出”
这是发生在沪上的一个真实案例。
退休在家的张瑞鹏(化名)没有想到,3年前他和太太买的医疗保险现在却成为麻烦事。“保险公司认定我太太是带病投保,拒绝理赔。”张瑞鹏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向消协、保险同业公会投诉没有结果,看来只好上法院了。”
保险公司:医院领导带病投保
张瑞鹏一家并非不懂医学常识,相反,却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他的太太林源化名)是杨浦区一家医院的院级领导,现因工伤在家疗养。
2003年2月的一天,张瑞鹏去保险公司办手续时,在代理人的推荐下,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终身住院补贴险。代理人又进一步说服他为太太也买一份,几次登门拜访以后,林源在2003年3月同意投保。这样,夫妻俩没有经过体检,成了这家保险公司的客户。
几个月以后,林源感觉晚上比以往尿频,经检查后发现有肾功能异常,但并不严重,于是边治疗边上班。2004年2月,林源因工伤(骨折)住进了新华医院接受治疗,因涉及骨折用药,在检查肾功能各项指标时,发现肾病比以前严重。
林源向医生描述了自己肾病的一些表征,这样,在新华医院的病史记录上,留下了她“有慢性肾衰史一年余”的记录。她没想到,这条记录在今年7月,则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
今年6月,林源在新华医院住院接受肾病手术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住院补贴的索赔申请。7月14日,保险公司向他们发来《理赔决定通知书》,称“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不予理赔,但可退还保险费。
三份不同的病史记录
保险公司负责这桩赔案的姚先生向《每日经济新闻》出示了理赔卷宗。“接受客户的理赔申请后,根据流程,我们到相关医院调阅了她的病史记录。新华医院2004年2月的病史记录上,记载林源‘有慢性肾衰史一年余’,那么林源患病的时间应当在2003年2月以前,但她投保却是在2003年3月,所以我们判断她是带病投保,因此不能理赔。”姚先生说。
保险公司共搜集到了关于林源的三份病史记录,分别是2004年2月新华医院、2004年3月林源工作所在医院和2005年6月新华医院的病史记录。奇怪的是,对于林源何时患肾病的问题,三份病史记录不尽相同。根据第一份病史,林源是患病在先,投保在后;后两份记录却说明,她患病的时间是在投保之后。
对此,同样从事医务工作的林源解释说:“每次看病向医生叙述病状时,都是回忆性的表述,这是模糊的。我回忆一些症状是一年前出现的,并不表明我在一年前就明确知道自己得了肾病。医院的病史记录很多是根据我的描述而来,出现前后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是有可能的。”
保险公司则认为:“新华医院作为一家大医院,医生的专业素质值得信赖,所做的病史记录也一定是严谨、有充分依据的。至于后两份病史记录中,关于肾病的时间记载虽然不同,但无法据此否定前一份记录的结论。”
保险公司“孤证”拒赔
在不同的证据面前,是理赔还是拒赔?保险公司选择了前者。他们以三份病史记录中对客户不利的一份,作为了他们的拒赔依据。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贝政明对此提出质疑:首先,病史记录可能由于病人主诉时存在表述不清、医生理解不当、记载有误等问题,医生所记录内容也未得到病人的确认,因而,不宜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或唯一证据。但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来源,进一步查证。
其次,病史记录中仅有“患慢性肾衰一年余”的描述,没有具体的检查、医疗、使用针药的陈述和记载,内容太过单薄。假设被保险人一年前就明确知道自己患病,自然会在一年前就有相关就医、检查、治疗包括服药等行为,而这一切自然会有各种单证可予佐证。因此,保险公司单凭此一“孤证”拒赔,在法律上未必能站得住脚。
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表示:“病史记录中的病人主述部分,究竟能否作为理赔依据,历来都存在争议。但在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要查找其它证据非常困难。再加上诚信体系没有建立,保险公司为控制自身风险,一旦发现对客户不利的证据,往往会采取‘一票否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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