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还管代签保单保险公司输了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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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还管代签保单保险公司输了官司 |
卖车还管代签保单保险公司输了官司
北京晚报 |
本报讯(记者周明杰)出了事故后,司机冯先生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还出示了有冯先生签字的写有免责条款的保险单。冯先生大呼冤枉,法院为此专门做了笔迹鉴定,证实该签字是售车单位私自签订的。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去年12月1日,冯先生还没有办理行驶证的新车与别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负全部责任,因此赔偿第三者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共计6.7万余元。投保了三者险的冯先生到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但被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冯先生起诉到法院时称,自己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从未看到过免责条款。庭审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投保单一份。该投保单上写明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包括免责部分告知了投保人,投保单上有“冯先生”的签名。冯先生对该签名不予认可,海淀法院专门委托公安部对投保单上的笔迹作鉴定,经鉴定与冯先生本人的签名不符。
审判长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太平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冯先生作了明确说明,所以该公司以其制订的免责条款为据不同意对冯先生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付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由此,海淀法院判决太平保险公司向冯先生全额理赔。
为了查清“签字”究竟是由谁签署,法院调查发现,保险公司大多会授权车辆的销售单位在售车时代为办理销售保险合同事宜。而售车单位为了收取代理费,在办理投保事宜时一味求快,在并未向投保人告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擅自代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保险公司则表示公司一定要改进在办理保险合同的程序,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
特别提示:
宣判后,记者专门采访了审判长曹力。曹法官介绍,在办理车险时,如果不是投保人本人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那么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就必须提交已经提醒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证据,其免责条款才能够成立,否则保险公司就会因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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