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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可否得到双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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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可否得到双重给付?

住院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可否得到双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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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1997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吴某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了,当即便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费,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

  案例评析

  一、本案中,吴某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致残,且吴某所受伤害与其残废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理应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尽管车主已经对其作出了赔偿,但是人身无价,即便是车主的赔偿金加上保险公司的伤残补助金也无法弥补吴某所受的伤害,因此不可能存在因伤残补助金和车主赔偿金重叠,而发生被保险人额外受益的情况。

  二、吴某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的主张是不合法的。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不是遭受意外伤害的人;而是保障支付发生意外事故让被保险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属有限责任。即对医疗费用可以计算,可以充分赔偿,根据其性质,保险公司只能负责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且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受益。

  三、如果此时吴某因致害方无力承受该笔医疗费,吴某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公司在支付这笔医疗费时,应要求吴某把向第三者即车主方请求的医疗费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追偿。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遭受伤害需要治疗的医疗费,是适用追偿原则的。

  综上所述,案中的吴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伤残金,而不能向保险公司再去索要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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