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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丈夫的保险金妻子不能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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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丈夫的保险金妻子不能拿

判决:丈夫的保险金妻子不能拿

新华网  陈实、白玉环
  一份价值6万元的保险金,让已经离婚的两个人再次走上法庭。前妻先是声称从未动过这笔钱,后又辩解说保险金已经全部用于前夫治病,而前夫则坚持认为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钱被前妻取走,她应及时归还。双方各执已见时究竟应该怎么办?法官说:“让证据来说话”。2005年5月3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李那(化名)与张邦(化名)曾经是一对夫妻,2001年3月30日,李那为张邦投了2份康宁终身保险。没想到刚刚投完保,张邦就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李那的要求,将赔偿金6万元打入张邦帐户,此后,这笔钱被李那取走。几年后,双方感情发生问题,200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张邦曾主张李那支取了6万元保险金,并要求保险金6万元归其所有,但李那予以否认,而张邦对此却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院未采信张邦的主张。

  离婚之后,张邦越想越别扭,于是再次向房山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这6万元保险金归自己所有。在庭前调解的笔录中,李那仍然否认支取过这6万元钱。但这一次打官司,张邦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开庭之际,他向法院出示了保险公司的证明、查询存款回执、个人业务凭证、以及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证言等诸多证据。面对证据,李那改了口,她不再坚持没有拿过钱,而是承认自己支取了保险公司打入张邦帐户里的6万元保险金,但该6万元已全部用于消费及给大夫递红包,已经没有剩余了。

  钱究竟应该给谁?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邦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为其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案中,李那开庭时的陈述与庭前调解时完全不同,且对于“钱已经全部花完”的主张她也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佐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由李那给付张邦保险赔偿金6万元。

  张邦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6万元保险赔偿金,感慨万分:通过自己亲身经历的这两起案件,我终于明白原来在打官司中,举证问题是如此的重要。虽然自已有十分的道理,但若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有时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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