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厦门4月20日电 宝马车被撞,保险公司开出的估损单确定损失额是1.8万元,可4S专修店的修理费花了3万余元,多出的部分谁承担?今天,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认为应该按实际发生的修理费来计算宝马车的车损。
原告赖某是这部宝马车的主人。2006年12月25日,赖某的宝马车被陈某驾驶的大货车撞上,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事故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12月27日,保险公司对宝马车进行了估损,并制作估损单一份,估价金额为1.8万元。赖某的职员在估损单上签了字。但宝马车被送到4S专修店,修理费却花了3万余元。据查,修理的项目大都是定损单上列明的,只有三个共计2527元的项目是多出来的。赖某找陈某要修理费,陈某不给。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被告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原告受损车辆进行的估损系其单方行为,陈某没有证据证明该估损结论是经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所作,故不能作为原告受损车辆实际修理费用最终结算的依据,只能作为受损车辆修理的预算性参考,而非车辆实际修理费用的最终结算依据。
原告一方负责处理该事务的职员在估损单上签名,应认定系原告对该估损单形成的真实性、车辆表面损伤情况的关联性所作的认可。原告提交的修理估价单及用于结算的清单中,与保险公司的估损单项目相符的部分,虽然大多项目所对应的单价超过了保险公司的估损单价,但这是原告不能预知,而且也是原、被告及投保公司均无法控制的,价格是属于市场因素决定的,应该按实际发生的修理费来计算宝马车的车损。
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赔偿赖某近3万元,至于多出的3个项目2527元修理费,法院认为与陈某无关,由赖某自理。
记者手记
机动车的事故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投保车险是风险转移的最佳途径。然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定损与维修厂收费差距较大的情况却屡见不鲜。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4S店与路边修理店的价格肯定会有差别;一些修理厂没有按估损单确定的项目来修理,擅自扩大修理范围,也会导致费用增加;加上汽配市场、汽车维修市场不规范,一种配件往往有多种价格。众所周知,配件有原厂件和副厂件之分。原厂件主要由4S店经销,副厂件则直接供应市场,价格要比原厂件低得多。保险公司提醒车主,在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时,最好邀请特约维修店的维修人员参与定损,并明确告知保险公司是在普通维修点还是在4S店修理,从而避免估损与实际修理费用的误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桦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引进独立的第三方——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这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
据记者了解,在国外,车辆出险后,一般由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负责定损,并将车修好后交给车主。虽然我国目前已有几家公估公司,但一般只接受大宗的保险标的损害评估,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而公估费是影响这项业务的最大瓶颈。业内人士介绍说,假如一辆车理赔5000元,公估费就要800多元,通常的做法是向委托人收取。正是这笔不菲的费用,挡住了投保人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决心。我们期待,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估损法规的健全,这种定损不公平的现象将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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