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因未办理保险批转手续,被告周旺驾驶拖拉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而获法院支持,损失由周旺自己承担。
2006年4月,周旺以5万元的价格从本镇刘战斗手中购买一辆变形拖拉机,该车登记车主为刘战斗。2006年2月,刘战斗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车投保了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06年2月15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14日二十四时止。周旺购买该车后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也未通知天安保险公司。
2006年8月23日6时许,周旺驾驶该变形拖拉机沿苏323省道由西向东行使至112KM+400M地段左转调头时与同向包金砖驾驶的轿车相撞,致轿车驾驶人包金砖和乘车人王同磊死亡。该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周旺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包金砖承担次要责任,死者王同磊不承担责任。就赔偿问题王同磊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旺、刘战斗和天安保险公司赔偿王同磊死亡造成的损失26.3万元。
审理中,天安保险公司以周旺购买拖拉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未办理保险转批手续而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同时,刘战斗在办理保险时,在保险单上和保险公司明确约定:“被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转手续。”而周旺从刘战斗手中购买该拖拉机后,既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也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天安保险公司并办理批转手续,因此天安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战斗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于2006年4月将该车转卖给周旺,在事故发生时既不是车辆的支配者和控制者,也不是车辆运行利益的获得者,因而刘战斗在本案中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王同磊死亡后造成的损失应由周旺按责任赔偿。法院遂判决周旺赔偿王同磊父母各项损失11.8万元,驳回王同磊父母对刘战斗、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