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理赔 >> 保险理赔案例 >> 其他保险案例 >> 文章正文
业务员据保费己有 因侵占罪获刑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业务员据保费己有 因侵占罪获刑
 
 
 

  保险业务代理人李某卿,在先出保险单、收到客户保险费后没有按照公司规定上交,而是留为己有。

  近日,龙岗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卿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李某卿化名“谢德文”进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岗支公司担任业务员。从2005年9月至10月22日期间,李某卿与深圳市银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发生保险业务,向该公司收取车辆保险费并在太平保险公司开具保险单后,没有将他已经收到的8份保险费共计40974元交给其所在太平保险公司,而是将以上款项据为己有。2006年1月,太平保险公司将李某卿辞退。2005年12月,李某卿在龙岗区中心城富康苑203室设立深圳市银保保险有限公司银龙分公司,作为银保公司的分支机构,开展汽车、人身意外等保险代理业务。期间,李某卿收取吴某某等4人保险费共计11704元后,没有将以上款项上交银保公司,而是将款项据为己有。之后,李某卿将公司搬迁到龙岗街道植物园南联小学对面一间出租屋,继续对外从事保险业务,直至2006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某卿没有异议,但他辩称有些钱是分公司拖欠的,是大家还没有结清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