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理赔 >> 保险理赔案例 >> 人身保险案例 >> 文章正文
明知患病仍承保 保险责任不免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明知患病仍承保 保险责任不免除
 
 
 

  明知投保人刘某身患重症,保险公司代理人仍与之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刘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2月10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代为宣判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判令永新县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6000元。

  刘某因胸闷、气喘、面部及双手皮肤硬化,于2003年12月22日在江西省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医治,被该院确诊为“肺间质疾病、硬皮病”。2004年5月26日,刘某与永新县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左某签订了2份康宁终身险保单,保单约定,如刘某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6万元保险金,受益人为李某。

  在保单签订过程中,刘某对代理人提出“近5年内是否曾住院治疗”的询问未如实告知,而代理人也对刘某表现出明显有异于常人的颜面浮肿、气喘、语声低缓等重症病态不加查询。

  2005年1月27日,刘某因“肺间质疾病、硬皮病”过世。后受益人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刘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李某遂将其诉之永新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成立。在保单签订过程中,刘某对代理人提出“近5年内是否曾住院治疗”的询问未如实告知,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代理人与刘某早已相识,对刘某表现出明显有异于常人的重症病态不加查询,以致刘某未告知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患有“肺间质疾病、硬皮病”的事实,保险公司亦不能免责。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永新县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4500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但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过重,变更原判决为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36000元保险金。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