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家保险公司职员韩某因违反劳动合同,擅自“跳槽”,日前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次性赔付原单位违约金8万余元。
韩某在沈阳市一家保险公司从事客户开发工作,他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1日到期,但未经原保险公司同意,韩某提前离职,于2004年8月跳槽到有竞争关系的新保险公司。
原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员工从事理赔、资金运用、产品开发、财会等掌握公司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员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90天通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支付赔偿金。韩某不辞而别,理应赔偿公司损失。但韩某并没有理会。
2005年1月,韩某原来所在的保险公司在报纸上发布特别声明,称韩某已被该保险公司停止业务。随后,原保险公司又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韩某应向原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余元。
韩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将原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韩某未经原单位同意,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解除韩某与原保险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一次性赔付原保险公司违约金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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