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名男子死亡后,其妻去申请保险理赔,怎料,保险公司认为他故意隐瞒了“肝炎”病史,因此拒绝赔偿。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关于“既往病史”的条款几乎包含了一般人可能患的所有疾病和伤害,这一格式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属于霸王条款,故认定为无效。
亲人病逝却得不到保险
2000年9月,刘飞(化名)的丈夫向中山某保险公司投了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定期保险”,受益人为刘飞。2005年7月,刘飞的丈夫不幸因病去世,刘飞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是保险公司在三个月后给刘飞发来了拒赔通知书,认为该次出险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刘飞的丈夫在填写保单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称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
涉案保险单条款关于被保险人告知事项的第13条是“过去是否患有下列疾病?”,其中列举了包括“肝炎”及“乙肝病毒携带”在内的1~8个问项,第9项则是“是否有上述1~8项以外的疾病或受伤?”,刘飞的丈夫在上述问项后面均填写了“否”。但是据保险公司调查所得的资料显示,刘飞的丈夫在2005年4月曾在中山市某医院治疗,他被确诊为有两对半“小三阳”肝功能异常的病史,2005年7月23日他因病毒性肝炎等疾病死亡。
刘飞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十分不满,她认为丈夫在投保时并不确知自己为乙肝病患者,多次交涉无果的刘飞将保险公司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2006年3~10月,案经两审,刘飞女士的诉求得到了两审法院的一致支持。
“既往病史”属霸王条款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保险公司关于刘飞丈夫在投保时隐瞒既往病史,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上。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和保单受益人双方提供的病历证据相互矛盾,而且都没有经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名。除病历之外,保险公司没有再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刘飞的丈夫在投保前是否为乙肝病患者且其本人是否知道自己为乙肝病患者现缺乏直接的证据证明,因此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刘飞的丈夫故意隐瞒病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证据不充分。
对于双方争议的在保单中关于被保险人告知事项第13条,法院认为,该条款包括了一般人可能患有的所有疾病和伤害,对于每个自然人而言,不管投保与否都不可避免地会患过疾病,因此该条款第9项属于有缺陷的格式条款且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依法应认定无效。即使投保人刘飞的丈夫在投保时填写的是“否”,也不能仅以此而认定其隐瞒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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