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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非正常死亡被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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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非正常死亡被拒赔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投保人投保一年半后“自杀”,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的案件。8月29日,此案继续开庭。被告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申请3名法医界专家出庭,力证死者服药剂量严重超出正常范围,以不正常服药行为证明投保人郭某是自杀。
 
 
 
      而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应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公关机关并未做出投保人是自杀身亡的结论,保险公司应该做出赔偿。

  案件回放

  作为信诚人寿北京分公司的业务员,2005年5月到10月,郭某购买了所在公司的3份保险,保险金额为66万元。3份保险受益人为她的父母和妹妹。保险合同同时规定,在投保两年内,郭某如果自杀,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按合同约定,郭某缴纳了全部保险费。

  2006年12月20日,郭某被男友高先生发现死在家中。北京通州警方调查后认为,郭某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尸检显示,郭某是因服用了含苯巴比妥的药物中毒而死。苯巴比妥是一种具有镇静催眠抗惊厥作用的药物,可用于癫痫症的持续状态治疗。该药说明书上标明: “大剂量服用会导致急性中毒,最后呼吸衰竭死亡”。郭某的男友高某患有癫痫,家中常备有苯巴比妥。

  郭某的父母随后向信诚人寿提出索赔,却遭到拒绝。信诚人寿出具的保险合同显示,自杀或私自服药引起的死亡,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4月10日,信诚人寿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郭某之死属于除外责任范围,不予给付。于是郭某的家人将信诚人寿告上法庭。

  自杀还是意外

  双方各执一词

  8月29日庭审的焦点依旧是苯巴比妥药物中毒源于自杀还是意外,谁有权做出死亡原因认定。原告代理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牟子健坚持认为,郭某不是自杀,而被告信诚人寿则坚持郭某属自杀的意见,双方分歧明显。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信诚人寿申请法庭邀请了3名法医学专家出庭。山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副院长贠克明从事毒物分析工作已有20年。贠克明说,医疗记载每毫升血液中含64微克这种药物就可致人死亡。根据通州区法医鉴定结论记载,死者郭某体内的药物含量为每毫升血液含76微克。贠克明认为,市场上该药分15毫克/片、30毫克/片、60毫克/片和100毫克/片的,按照最大剂量100毫克/片计算,郭某至少服用了20至40片。

  被告代理律师鑫诺律师事务所于鑫据此表示,没有癫痫病史的郭某,却一次服用了20片以上含苯巴比妥的药物,完全可以排除意外服药的可能性。于鑫强调,保险合同约定,未遵医嘱私自服药死亡的,也属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牟子健律师则表示,经法医鉴定后,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中显示:郭某符合苯巴比妥中毒死亡。但这只是郭某死亡的方式,而不是其死亡的原因,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必须要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文件来证明,因此被告将郭某符合苯巴比妥中毒死亡等同于郭某是自杀,在理解上是错误的,中毒可能是由三种情况中的任一种导致,公安机关的结论只排除了他杀,还存在另外两种可能。牟子健坚持只有警方才能做出非正常死亡原因的认定,其他部门或者人没有权利。

  法院当日没有对此案做出判决。牟子健告诉记者,委托人已经明确表示,如果判决败诉,将会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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