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码相同的两人恰巧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参保,保险公司因此张冠李戴误将保户谢某玲的保费退回给保户江某芳。事后,保险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江某芳诉至法院,请求返还保费。
然而,保险公司因为拿不出有效证据,最终自担损失。
保险公司退保搞错对象
2004年12月,江某芳忽然接到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的电话,通知要其前来领取《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简称《两全险》)三年到期的生存金和红利。12月21日,江某芳依通知来到保险公司,江某芳称投保合同已丢失,要求挂失。提交了补发申请书后,江某芳很快重新领取了《两全险》投保单。2005年1月6日,江某芳提出不想再继续投保,要求退保,之后很快领回了退保金3689元、生存金1500元、红利82元,共计5271元。
然而,在办理完一切退保手续后,保险公司却忽然发现:搞错了!原来,江某芳的身份证号码恰巧与另一保户谢某玲的身份证号码相同,于是将谢某玲所投的《两全险》误当是江某芳所投,而将保费退还给江某芳。
保险公司起诉不当得利
为了挽回损失,保险公司多次打电话向江某芳追讨误退的保费5271元。而江某芳坚决拒绝返还保费。2005年3月23日,保险公司向梅州市梅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5271元。
对此,江某芳甚为气愤:“我退回的保费,是依据保险公司重新补发的保险合同,按保险公司的审批程序依法退保的。退保所得的退保金、生存金和红利均是自己多年来交给保险公司保费的一部分,何来不当得利,又何以要返还?”
同时江某芳还提出质疑:“我的保险合同虽然遗失,但保险公司仍有保险合同原件,保户资料中除身份证号码外的信息,如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编号、保费数额等信息不可能相同。当时,是保险公司打我的住宅电话通知我到保险公司领取红利,如果仅凭身份证号码是不可能知道我的住宅电话和姓名。保险公司的理由无任何事实根据的”。
主张无据保险公司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芳取得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江某芳凭补发的保险合同办理保险合同解除手续,并领取该合同确定的退保金、生存金和红利的行为,是依法履行合同的行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提供的谢某玲《两全险》投保单,保单上的身份证号码、投保日期与江某芳相同,但联系电话、住址与江某芳不同,因此并不能证明被告江某芳未投《两全险》,保险公司并无其他证据对此证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虽受到了损害,江某芳获得了利益。但是,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要求法院返还不当得利5271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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