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印章、伪造保单,向双鹤等8家单位收取了273万余元的保费,代理商自己却开起了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名“代理商”李庆华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2004年8月4日,北京天宇九润咨询有限公司(李庆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李庆华采用私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印章、伪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的方式,收取北京双鹤药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海讯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73万余元,之后采用不上交保费,自行理赔的方式,非法经营补充医疗A型保险业务。
2006年12月29日14时许,民警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报案,在北京天宇九润咨询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李庆华传唤到案。
法庭上,李庆华称,这么做其实是因为当年中国人寿保险涨价却没能提前通知他,于是他按照旧价格收了这几家公司的保费,这样,上缴中国人寿保险的钱不够,而他自己在刚来北京创业时,这几家公司都给了他很大的帮助,让这几家公司补交保金却又不好交待,所以就想到这样一个自行理赔的方式。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李庆华的辩护人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表示,被告人李庆华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如实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在特定背景下李庆华实施的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能积极退赔被害公司损失,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希望法庭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庆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庆华犯有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庆华案发后在其家属配合下积极赔付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得到有效降低;且其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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