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武汉市中院对武汉最大的骗赔大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丁立专、杨忠祥等8名罪犯分别以保险诈骗罪被判处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罚金。从1998年到2001年3年的时间里,主犯丁立专等先后编造22起交通事故,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青山支公司、洪山支公司诈骗保险费43万余元。同日,北京市两名涉嫌诈骗保险费的被告人也被指控联手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25万元,而被法庭审理。这些骗赔案件的出现,引起了保险公司和社会的关注。
数量不多不太严重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孟女士解释说,目前保险界中的骗赔现象并不是很多。一些人之所以认为骗赔现象在保险界已经比较普遍,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和一些媒体的过度炒作有重要关联。孟女士介绍说,骗赔的事件虽然不多,但一旦发生就很容易成为媒体炒作的对象,而保险公司正常的理赔案件远远多于骗赔案例却不被关注,因而很容易让人们产生目前骗赔现象普遍的误会。
据人保车辆保险部理赔处的张晓明介绍,目前,保险业中的骗赔事件不很多,金额也不大,只是在车险方面表现得相对突出。一些人把保险当成发财的捷径,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人为制造出险事故,有的伪造、涂改、添加修车、医疗等发票和证明,骗取高额的保险赔偿费用。这方面案例也相对较多。
据报道,前不久,在广州多家不法车行以贷款购车名义骗得巨额银行资金,卷款而逃,各大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银行的索赔!参与诈骗的车行几乎都采用相同的手法,即以消费者购车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其实消费者的个人资料都是假的,汽车也没有真正成交,待贷款到帐后车行便人去楼空,其诈骗金额十分巨大。
但据张晓明介绍,这样的案例在保险理赔案所占的比例很小。去年人保公司共受理了300多万件车险方面的理赔案件,理赔金额达到100多亿元,其中拒赔的只有1%—2%,而且其中大部分不属于骗赔的范围。正因为此,公司也还没有对骗赔案件的数量和损失金额作出具体的统计。
骗赔是一种诈骗
目前,提及骗赔,多数人已不再吃惊。许多人认为,在保险界这是司空见惯的事。甚至有人认为,一些合理的索赔也是某种“骗赔”。
人保车辆保险部理赔处的张晓明认为,骗赔其实就是保险欺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手册》对保险欺诈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保险欺诈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采取隐瞒事实、虚构或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也规定:保险欺诈罪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这其实已对骗赔的内涵和外延给出了一个说法。
核赔实在不容易
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对骗赔应是采取拒赔的方式,但实际中,由于保险公司的核赔工作的成本较高、障碍较多,所以大量查处骗赔案件存在一定困难。
据了解,目前保险公司没有侦查权,所以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的核赔工作往往需要社会上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协作,如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医院、银行等。据介绍,保险公司之所以没有自己的侦查机构,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政策不允许,另一个原因是目前还没有这种必要。设立机构成本不小,保险公司也没有财力来支持巨额的侦查费用。此外,在核赔的过程中,由于不了解保险法,并不是所有的相关部门都支持保险公司工作。
此外,社会上许多人对保险业不十分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保险容易,理赔难”成为惯性思维,保险公司的合理拒赔往往也不被社会理解。对此,保险公司也呼吁社会能更多地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更多地了解《保险法》。当然,对于骗赔,保险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保险公司的信用从合同上讲,一方面是保户的信用,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的信用。骗赔是由于一些保户受利益驱使而失信于保险公司的行为;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自身在理赔工作上的疏忽及对骗赔现象的忽视也给骗赔提供了生存机遇。由此可见,只有保户和保险公司以及社会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才可能杜绝骗赔现象,保证仍处青春期的保险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