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5日电 两年前的一天,因为一场暴雨导致地下车库进水,让市民李先生停在车库内的一部新款奔驰车被淹。事发两天后,当物业公司将水清淘干净后,立先生的爱车已经被泡得不成样子。讨说法未果的李先生一怒之下将哈尔滨东方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物业公司赔偿修复责任,必须将受损奔驰车修复成被水浸泡前的原状,或者赔偿业主修车等费用867336元。经过两年的漫长诉讼,李先生终于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雨水倒灌地下车库
大奔被泡严重受损
李刚是哈尔滨某花园小区的业主,2003年7月2日李刚在买房的同时同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租赁合同》,租期一年,自2003年8月21日起至2004年8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李刚依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租金8000元,取得了住宅楼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使用权。
2004年7月10日正好是休息日,劳累一周的李刚呆在家里,打算美美地和家人过一个周末。可是七月的天气却说变就变,早上还艳阳高照,到了中午不知怎么就开始阴霾蔽日了,不久天空突然降起了大暴雨。大雨来势汹汹,地面的积水迅速上涨,很快就倒灌进了地下车库。
当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反应过来时,车库内的积水已经没过了脚踝。物业迅速组织人手向外排水,但雨下得太大,水势不断上涨,物业排水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水涨的速度。等到李刚得到消息赶到车库时,车库内的水位已近1米深,根本进不去了。当时李刚差点昏过去,自己刚买不久的一辆新款奔驰车正停在车库里,水这么深,车算是完了。
雨停后,物业公司把水排净,李刚第一个冲进了车库,只见自己的奔驰车水淋淋地停在车位上,里外已经被泡得不成样子。李刚当即要求物业公司给个说法,修车并赔偿损失。但物业认为,天降暴雨致使车库被淹,是不可抗力,物业公司不应承担损失。协商不成,2004年9月,李刚将物业公司和该小区的开发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为消费者维权
物业公司修车赔款
案件受理后,经李刚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受损车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李刚的奔驰轿车受损严重,基本恢复车的原貌所需要更换正厂零部件的市场总价格约为85.5万元,修理工时费约为12336元。
哈中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做为车库出租方及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约定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担地下车库物业管理养护与维修义务。案发当日的暴雨,虽然具有不可预见性,但物业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及充分的防御职责。按照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雨水倒灌的过程中,物业公司有充分的时间通知原告到地下停车场取车(事发当天是法定假日),如将车开出地下停车场,将不会造成原告的奔驰轿车被水淹的后果。由于物业公司主观上疏忽,当本案原告通过邻居得知车库进水时,此时水深近1米,原告无法进车库取车。在雨水倒灌的过程中,被告东方物业公司采取措施不力,汽车被水淹没的将近48个小时后,才将汽车从车库中拖出。原告的财产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东方物业公司具有过错,应负赔偿修复责任。2005年10月,哈尔滨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东方物业公司必须将李刚的奔驰轿车修复成被水浸泡前的原状,所需要修复及更换的零部件均应是修复奔驰汽车的指定机构及奔驰汽车的正厂零部件。
判后,李刚和物业公司均不服,向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我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同时,如物业公司未按一审判决期限履行修复受损奔驰车的义务,则应赔偿李刚因修复车辆发生的实际损失金额855000元及修理工时费12336元,合计金额867336元。 东北网3月15日电 两年前的一天,因为一场暴雨导致地下车库进水,让市民李先生停在车库内的一部新款奔驰车被淹。事发两天后,当物业公司将水清淘干净后,立先生的爱车已经被泡得不成样子。讨说法未果的李先生一怒之下将哈尔滨东方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物业公司赔偿修复责任,必须将受损奔驰车修复成被水浸泡前的原状,或者赔偿业主修车等费用867336元。经过两年的漫长诉讼,李先生终于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雨水倒灌地下车库
大奔被泡严重受损
李刚是哈尔滨某花园小区的业主,2003年7月2日李刚在买房的同时同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租赁合同》,租期一年,自2003年8月21日起至2004年8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李刚依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租金8000元,取得了住宅楼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使用权。
2004年7月10日正好是休息日,劳累一周的李刚呆在家里,打算美美地和家人过一个周末。可是七月的天气却说变就变,早上还艳阳高照,到了中午不知怎么就开始阴霾蔽日了,不久天空突然降起了大暴雨。大雨来势汹汹,地面的积水迅速上涨,很快就倒灌进了地下车库。
当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反应过来时,车库内的积水已经没过了脚踝。物业迅速组织人手向外排水,但雨下得太大,水势不断上涨,物业排水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水涨的速度。等到李刚得到消息赶到车库时,车库内的水位已近1米深,根本进不去了。当时李刚差点昏过去,自己刚买不久的一辆新款奔驰车正停在车库里,水这么深,车算是完了。
雨停后,物业公司把水排净,李刚第一个冲进了车库,只见自己的奔驰车水淋淋地停在车位上,里外已经被泡得不成样子。李刚当即要求物业公司给个说法,修车并赔偿损失。但物业认为,天降暴雨致使车库被淹,是不可抗力,物业公司不应承担损失。协商不成,2004年9月,李刚将物业公司和该小区的开发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为消费者维权
物业公司修车赔款
案件受理后,经李刚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受损车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李刚的奔驰轿车受损严重,基本恢复车的原貌所需要更换正厂零部件的市场总价格约为85.5万元,修理工时费约为12336元。
哈中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做为车库出租方及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约定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担地下车库物业管理养护与维修义务。案发当日的暴雨,虽然具有不可预见性,但物业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及充分的防御职责。按照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雨水倒灌的过程中,物业公司有充分的时间通知原告到地下停车场取车(事发当天是法定假日),如将车开出地下停车场,将不会造成原告的奔驰轿车被水淹的后果。由于物业公司主观上疏忽,当本案原告通过邻居得知车库进水时,此时水深近1米,原告无法进车库取车。在雨水倒灌的过程中,被告东方物业公司采取措施不力,汽车被水淹没的将近48个小时后,才将汽车从车库中拖出。原告的财产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东方物业公司具有过错,应负赔偿修复责任。2005年10月,哈尔滨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东方物业公司必须将李刚的奔驰轿车修复成被水浸泡前的原状,所需要修复及更换的零部件均应是修复奔驰汽车的指定机构及奔驰汽车的正厂零部件。
判后,李刚和物业公司均不服,向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我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同时,如物业公司未按一审判决期限履行修复受损奔驰车的义务,则应赔偿李刚因修复车辆发生的实际损失金额855000元及修理工时费12336元,合计金额867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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