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条无损箱内货物却丢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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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条无损箱内货物却丢失 |
原告因“施封有效”而败诉,专家认为应加强货运管理避免丢货
明明是1000件托运的货物,经过几千公里的铁路运输后,活生生就变成了900件。不但如此,莫名丢失的货物还没有办法获得赔偿。
安徽的李先生拿到一纸判决后,还是想不明白这其中的道理:“到底这是谁的错?到底该谁承担这个过错?”
货物丢失损失万元
李先生是安徽省粮食贸易公司驻广州办事处的负责人,他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广州某大型货运车站接收从安徽公司发送来的大豆、大米等农副产品。但几年下来,李先生却一直饱受货物无故丢失的困扰。
“每次从安徽发1000件货,到广州后,90%都会出现丢货的情况,少则三四件,多则十几、几十件,最离谱的一次居然少了97件。每年仅丢失货品这一项,我们公司的经济损失就在5万元上下。”李先生为此苦不堪言。
对于货物丢失,铁路车站方面每次的解释都是一张“证明”。证明上写着:施封有效,但到达时货物数量与发货人填写的发货数目不符。李先生无奈地告诉记者:“就是因为这一句‘施封有效’,铁路方面从来都表示不会对我们赔偿。”
卸货环节有漏洞?
所谓施封有效,就是货物由发货地送上火车时,负责承运的铁路运输单位会在货物上加封条,并给货物加锁。当货物抵达收货地卸货时,如果封条和锁都完好无损,则说明铁路部门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没有被偷盗或被抢。如果施封受损,铁路部门则要按照货主发货时填写的保价价格,对损失货物进行赔偿。
既然施封有效,货物又是怎样在整个托运途中不翼而飞的呢?
作为接货方的李先生表示,货物到达后全部是由铁路承运部门负责卸货的,没有通知接货人到场一起参与、监督卸货过程,“可能就是这个环节出了问题,谁能保证负责卸货的人没有和外人勾结造成货物丢失呢”?
对于李先生的怀疑,该大型货车站的站长坦言,作为大型的集整车、集装箱为一体的货运站,每天卸货的车特别多,铁路方面根本不可能通知、等待收货人到达后再装卸货物。此外,他也表示,由于该站建站时的规划和地理问题,货站并不是像一般规范的货站那样只有一进一出两个门,而是为方便附近农民通行设立了几个出入口,“车站进出的农民多,他们素质普遍不高。而我们由于警力、人手不足,治安状况一直不好,丢失货物的情况的确是存在的。但这不是唯一丢失货物的可能性。”
发货人为骗保费?
同时该站长也认定,铁路货运丢货也可能是发货人在试图骗取运费、保费。“作为货物承运方,铁路方面是不会在装货上火车时清点货物数量的。有多少货被发送,是由发货人自己填写的,很可能他发的就是900多件货物而不是1000件。”站长解释道,“我们要运的货物多,根本来不及点数。另外,为了装车的方便,我们不会把货搬下来点一遍,再把它装车发送。”
但据接货人李先生说,安徽公司的发货人在装货上车时,是要与火车站方面一起清点货品后才能装车的。双方为此各执一辞。而据记者在货场了解,由火车托运货物丢货的,远远不止李先生一家,很多接货人都反映货场管理混乱,经常会丢货。
车站应该加强管理
为了能挽回经济损失,今年年初,李先生一纸诉状将铁路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对丢失的货物进行赔偿,但因为“施封有效”而败诉。
从事《保险法》研究的专家从另一个角度也向记者分析了案件之所以会败诉的原因: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中还包括“整件提货不着险”。
所谓“整件提货不着”,是指无盗窃痕迹的整件货物短少,即指车体完好,施封有效而卸货或提货时发生丢失或件数短少的情况。这项保险责任的原意是把因承运人造成的整件提货不着,如发货不足、漏装、误送、误转等疏忽、过失造成托运人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以保障托运人的经济利益。
但根据我国运输惯例和有关规定,允许托运人自装、自管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其装货、理货,甚至施封、押运均由托运人负责,而承运人对整件提货不着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整件提货不着,除被盗外,也不能排除托运人的恶意行为,如少装、多填件数以欺诈保险人。为此,综合险责任中规定的“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现在已改为“遭受盗窃或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但由李先生“丢货”这一案例不难发现,如果排除托运人恶意欺诈保险费,货物丢失的可能性照样是存在的。对于以往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定和操作方式,车站最好能加强管理并进行改善,避免出现漏洞。
文章来源:广东物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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