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集团公司下属有10多家生产型企业,其中A、B两家下属企业在同一地点办公,但生产厂房仓库等各自分开。A、B分别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A企业的保险标的是仓储物品、厂房、机器,在仓储物品后面的括号里写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三项,在特别约定中约定:必须有消防合格证,否则发生火灾不赔。B企业的保险标的为仓储物品、仓库、机器,无特别约定。
某天,B企业请外单位C在投保的仓库内施工,由于烧电焊时保护不当引发了火灾,将B企业仓库及内放货物共计价值330万元和A企业存放在此仓库的价值270万元的包装袋烧毁。A、B两家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后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1、 对B仓库建筑物本身损失不赔,其理由是仓库内的消防设施不齐全,但对其仓储物品同意赔偿,其前提是B企业要先向施工单位C索赔未果,保险公司才同意作上述赔偿处理。
2、 A企业的包装袋不予赔偿。
A、B两企业不同意保险公司赔偿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共赔偿600万元,双方分歧很大,B企业随即向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广州分公司请求帮助。
保险公司提出对此案B企业要先向施工单位C提出索赔,如未果保险公司才同意赔偿被烧毁的B仓库内仓储物品,但不赔偿仓库建筑物本身损失,更不赔偿A企业的包装物品。对保险公司的意见,江泰保险经纪公司认为有正确之处也有不当一面。
B企业在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未果后,保险公司才同意赔偿B企业被烧毁的仓储物品,这是正确的。因为火灾是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且仓储物品是B企业的保险标的,此保单上又无“必须有消防合格证,否则发生火灾不赔”的约定。被保险人在获得赔款后应将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向施工单位C进行追偿。
对A企业寄放在B企业的被烧毁的270万元包装物品不予赔偿也是合理的。因为A企业的包装物品不是堆放在自己投保的仓库内,而是放在B企业的仓库内,而B企业又未投保代管财产。倒退一步,如果A企业的包装物品放在自己的仓库内而发生火灾被烧毁,是否可以获得赔偿,江泰保险经纪认为也不能获得赔偿。因为A企业只投保了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而包装物品不在此投保范围之内。
但是,B企业的仓库建筑也在此次火灾事故中有损失,而保险公司对此损失拒赔是否正确,江泰保险经纪公司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B企业的保单上明确了仓库建筑也是保险标的,仓库内仓储物品已经同意赔偿,而仓库本身的损失不赔是没有道理的,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仓库的消防设施不齐全,所以被保险人有过错,故在330万元的损失中自己也要负担部分责任。
对此,我们可以从最大诚信原则来分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被保险人的财产及风险情况,保险人有权力向被保险人了解,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而且,保险人有权力对其进行风险查勘,保险公司根据此风险查勘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及决定费率的多少。如保险公司放弃风险查勘和向被保险人了解情况,这就是放弃的行为,放弃的法律后果就是禁止反言,即当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就不能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从本案的情况看,被保险人的消防措施有缺陷不是现在就存在的,在投保时就已经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说明保险公司认可了仓库有缺陷的情况下同意承保,也就是一种放弃行为,而在出险之后拒赔,这是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因此保险公司对被烧毁的仓库应该赔偿。
从本案来看,这两张保单有很大的缺陷。
其一,如果该集团公司统一为其下属企业投保,即被保险人以集团名称来投保。而流动资产以存货作为保险标的,则A企业的270万元损失也可以得到赔偿。
其二,保险公司利用被保险人缺乏保险知识在保险单上设下陷阱,例如,A、B企业都是以仓储物品作为保险项目而不是以存货作为保险项目,而且这些仓储物品约定是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三项,即只投保这三项,如果在生产车间或其他地方发生保险事故,由于投保的是仓储物品,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如果以存货来投保,则600万元损失可以全部赔偿。又例如,在保险单上出现对被保险人很不利的特别约定,即必须有消防合格证,否则发生火灾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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